2 主要零部件
2.1 吊钩
2.1.1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,方可投入使用。否则,应经检验,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使用中,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、维修和报废。
2.1.2 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。
2.1.3 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。
2.1.4 吊钩表面应光洁,无剥裂、锐角、毛刺、裂纹等。
2.1.5 材料
a. 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;
b. 锻钩一般应用gb699-65《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》中规定的20钢;
c. 板钩一般应用gb 700-79《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》中规定的a3、c3钢,或gb 1591-79《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》中规定的16mn钢。
2.1.6 吊钩的检验
a. 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,以1.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;
b. 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,检验载荷按表2取值:
表2 吊钩的检验载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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额定起重量│ 检 验 载 荷 │ 额定起重量 │ 检 验 载 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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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 │ kN │ tf │ t │ kN │ tf
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0.1 │ 2 │ 0.2 │ 6.3 │ 125 │ 12.5
0.125 │ 2.5 │ 0.25 │ 8 │ 160 │ 16.0
0.16 │ 3.2 │ 0.32 │ 10 │ 200 │ 20.0
0.2 │ 4 │ 0.4 │ 12.5 │ 250 │ 25.0
0.25 │ 5 │ 0.5 │ 16 │ 315 │ 31.5
0.32 │ 6.3 │ 0.63 │ 20 │ 400 │ 40.0
0.4 │ 8 │ 0.8 │ 25 │ 500 │ 50.0
0.5 │ 10 │ 1.0 │ 32 │ 600 │ 60
0.63 │ 12.5 │ 1.25 │ 40 │ 700 │ 70
0.8 │ 16 │ 1.6 │ 50 │ 850 │ 85
1 │ 20 │ 2.0 │ 63 │ 1000 │ 100
1.25 │ 25 │ 2.5 │ 80 │ 1200 │ 120
1.6 │ 32 │ 3.2 │ 100 │ 1430 │ 143
2 │ 40 │ 4.0 │ 112 │ 1580 │ 158
2.5 │ 50 │ 5.0 │ 125 │ 1725 │ 172.5
3.2 │ 63 │ 6.3 │ 140 │ 1890 │ 1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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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│ 80 │ 8.0 │ 等于或大于160│ 超载33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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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│ 100 │ 10.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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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额定起重量。指吊钩于正常使用情况下,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。
c. 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,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情况下,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.25%;
d. 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;
e. 对工艺成熟、质量稳定、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,应逐件检查硬度;对每批具有同炉号、同吨位、同炉热处理的吊钩,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、应按表3的要求抽检。
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,在质量未稳定前,应对全部吊钩作100% 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。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。
2.1.7 检验合格的吊钩,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,并签发合格证。
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:
a. 额定起重量;
b. 厂标或生产厂名;
c. 检验标志;
d. 生产编号。
表3 吊钩材料性能抽检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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额定起重量(t) │ 抽 检 数 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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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于或等于50 │ 5%,但不少于3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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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于50 │ 1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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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1.8 吊钩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 裂纹;
b.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%;
c.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%;
d. 扭转变形超过10°;
e.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;
f.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%时,应报废衬套;
g. 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%时,应报废心轴。
2.1.9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。
2.2 钢丝绳
2.2.1 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,应符合gb1102-74《圆股钢丝绳》标准,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。
2.2.2 钢丝的安全系数,不应小于表4和表5的要求:
表4 机构用钢丝绳安全系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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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工作级别 │ m1, m2, m3 │ m4│ m5│ m6│ m7│ m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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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系数 │ 4 │ 4.5│ 5│ 6│ 7│ 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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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① 对于吊运危险物品的起升用钢丝绳,一般应用比设计工作级别高一级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。对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7、m8的某些冶金起重机,在保证一定寿命的前提下,允许用低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,但是最低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。
② 臂架伸缩用的钢丝绳,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。
2.2.3 钢丝绳在卷筒上,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。
2.2.4 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,应设有各根钢丝受力的均衡装置。
2.2.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,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。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,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%。
2.2.6 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,宜采用不旋转、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。采用其它钢丝绳时,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。
2.2.7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,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,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,必须不少于2圈。
2.2.8 吊运溶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,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纲丝绳。
表5 其它用途钢丝绳安全系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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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 途 │ 安 全 系 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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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承动臂用 │ 4
起重机械自身安装用 │ 2.5
缆风绳 │ 3.5
吊挂和捆绑用 │ 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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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2.9 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:
a. 用绳卡连接时,应满足表6的要求,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%;
b. 用编结连接时,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直径的15倍,并且不得小于30mm。连接强度不得小于纲丝绳的破断拉力的75%;
表6 用绳卡连接时的安全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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纲丝绳直径(mm) │ 7-16 │ 19-27 │ 28-37 │ 38-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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绳卡数量(个) │ 3 │ 4 │ 5 │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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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;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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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. 用楔块、楔套连接时,楔套应用钢材制造。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%;
d. 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,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;
e. 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,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,连接强度应达到纲丝绳的破断拉力。
2.2.10 钢丝绳的维护
a. 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、腐蚀、或其它物理、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;
b. 钢丝绳开卷时,应防止打结或扭曲;
c. 钢丝绳切断时,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;
d. 安装钢丝绳时,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,也不应绕在其它的物体上,应防止划、磨、碾压和过度弯曲;
表7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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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绳钢丝绳结构(gb1102-17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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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绳6w(19) 绳6×(37)
│ 绳6×(1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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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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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系数 │ 交互捻 │ 同向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