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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起重机械安全规程(GB6067-85)》--5
时间:2008/10/14 23:15:06  来源:本站原创  点击:4041

 

5 使用与管理
 
5.1 使用
5.1.1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
a. 司机接班时,应对制动器、吊钩,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。发现性能不正 常时,应在操作前排除;
b. 开车前,必须鸣铃或报警。操作中接近人时,亦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;
c.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。对紧急停车信号,不论何人发出,都应立即执行;
d.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,才可以闭合主电源。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,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;
e. 闭合主电源前,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;
f.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,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;在重新工作前,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;
g. 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,当工作结束时,应将起重锚定住。当风力大于6 级时,一般应停止工作,并将起重机锚定住,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, 当风力大于7级时,应停止工作,并将起重机锚定住;
h.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,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。如有未消除的故障,应通知接班司机。
5.1.2 安全技术要求
5.1.2.1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,司机不应进行操作:
a.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。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,及斜拉斜吊等:
b.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。如制动器、安全装置失灵,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,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;
c. 捆绑、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,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补垫等;
d.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;
e. 工作场地昏暗,无法看清场地、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。
5.1.2.2 司机操作时,应遵守下述要求:
a.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;
b.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、变幅机构的制动器;
c. 吊运时,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,吊臂下不得有人;
d.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;
e.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,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试吊后,再平稳地吊运;
f.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,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,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;
g. 起重机工作时,臂架、吊具、辅具、钢丝绳、缆风绳及重物等,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8的规定。
 
表18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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输 电 线 路 电 压 v(kv) │ <1 │ 1--35 │ ≥60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
最  小  距  离(m) │ 1.5 │   3    │0.01(v-50)+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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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. 流动式起重机,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,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;
i.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,除特殊紧急情况外,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。
5.1.2.3
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,钢丝绳应保持垂直;各台起重机 的升降、运行应保持同步;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。
如达不到上述要求,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%;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 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。吊用时,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。
5.1.2.4
有主、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,主、副钩不应同时开动。对于设计允 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。
5.1.3
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
a. 指挥信号明确,并符合规定;
b. 吊挂时,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°,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;
c. 绳、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;
d. 指挥物体翻转时,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,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;
e.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,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;
f. 多人绑挂时,应由一人负责指挥。
5.1
管理
5.2.1
对制造厂和自制、改造的要求
制造厂应对起重机的金属结构、零部件、外购件、安全防护装置等质量全面负责。 产品质量应不低于专业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5.2.1.1
对于自制或改造的起重机械,应先提出设计方案、图纸、计算书和所依 据的标准、质量保证措施,报主管部门审批,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后,方可投入制造或 改造。
5.2.1.2
起重机械制造和改造后,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。
5.2.1.3
起重机的专业制造厂,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、技术力量、 检验条件和管理制度。起重机械产品应向劳动人事部委托的单位登记、检验并取得合 格证。
5.2.1.4
起重机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,如确属设计、制造原因引起的,制造厂应 承担责任。对产品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制造厂应吊销合格证。
5.2.2
对使用单位的要求
使用单位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、复杂程度,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,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。如:交接班制度、安全技术要求细则、操作规程细则、绑挂指挥规程、 检修制度、培训制度、设备档案制度等。
5.2.2.1
购置
购置起重机时,应遵守下述要求:
a. 必须在指定的,并有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;
b. 起重机的安全、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,并有产品合格证。
5.2.2.2
设备档案
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、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。
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:
a.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,如图纸、质量证明书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;
b. 安装后的位置、起用时间;
c. 日常使用、保养、维修、变更、检查和试验等记录;
d. 设备、人身事故记录;
e.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。
5.2.2.3
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,标牌应有下述内容:
a. 起重机名称、型号;
b. 额定起重能力;
c. 制造厂名、出厂日期;
d. 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。
5.2.2.4
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,均应 保持一定的间隙。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。
5.2.3
对司机的要求
5.2.3.1
司机
起重机的操作,只应由下述人员进行:
a. 经考试合格的司机;
b. 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;
c. 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、检测人员;
d. 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。
5.2.3.2
司机应符合下述条件:
a. 年满18周岁,身体健康;
b. 视力(包括矫下视力)在0.7以上,无色盲;
c. 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要求。
5.2.3.3
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:
a. 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;
b. 起重机操作规程,本规程及有关法令;
c. 安全运行要求;
d. 安全、防护装置的性能;
e. 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;
f. 指挥信号;
g. 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。
5.3
检验与维修
5.3.1
检验
5.3.1.1
下述情况,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。
a. 正常工作的起重机,每两年进行一次;
b. 经过大修、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,在交付使用前;
c.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,在重新使用前;
d. 经过暴风、大地震、重大事故后,可能使强度、刚度、构件的稳定性、机构的 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。
5.3.1.2
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、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,但不得少 于每月一次。一般应包括:
a.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;
b. 所有的安全、防护装置;
c. 线路、罐、容器阀、泵、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;
d. 吊钩、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;
e. 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;
f. 纲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;
g. 链条的磨损、变形、伸长情况;
h. 捆绑、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。
5.3.1.3
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,环境恶劣的程度,确定检查周期,但不得少 于每年一次。一般应包括:
a. 在5.3.1.2
项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容;
b. 金属结构的变形、裂纹、腐蚀及焊缝、铆钉、螺栓等连接情况;
c. 主要零部件的磨损、裂纹、变形等情况;
d. 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;
e. 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。
5.3.2
维修
5.3.2.1
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。
5.3.2.2
结构件需焊修时,所用的材料、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,焊接质 量应符合要求。
5.3.2.3
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,不应进行保养、维修及人工润滑。
5.3.2.4
维修时,应符合下述要求:
a. 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,对因条件限制,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, 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,或设置监护人员;
b. 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;
c. 切断主电源、加锁或悬挂标志牌。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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